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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500元“救下”两只“天鹅”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4日02:49  沈阳网-沈阳晚报

  动保工作人员表示救野生动物初衷虽好但不可参与买卖

  沈阳市民宁先生在去外地办事途中看到有人卖“天鹅”,遂花500元买下两只,联系动保部门进行鉴定,准备带动保部门对非法买卖野生动物者进行查处。11月13日,本报记者接到宁先生反映的情况联系沈阳市野生动物保护站工作人员进行鉴定。对于“买”“救”野生动物的行为,动保工作人员表示初衷虽好,但不可取。

  10月12日,宁先生开车从黑龙江自家农场返回沈阳,途经黑龙江境内一条道路上时,看到路边有人卖野生动物。宁先生停车下来查看,发现对方所卖的野生动物有些像天鹅。宁先生知道天鹅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因害怕被他人买去杀掉吃肉,遂花500元钱将两只“天鹅”买下。

  10月13日,宁先生返回沈阳后,遂联系本报帮助,寻找相关部门进行鉴定。随后,记者与沈阳市野生动物保护站取得联系,一同找到宁先生为其进行鉴定。经动保工作人员鉴定确认,这两只野生动物不是天鹅而是大雁。随后,沈阳市野生动物保护站工作人员将两只大雁带到了野生动物救护基地进行饲养,待其羽翼长齐后再予以放飞。

  虽然宁先生买救大雁的行为得到了众人称赞,但沈阳市野生动物保护站工作人员表示买救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的初衷是好的,但行为却是不可取的。

  一则市民往往对野生动物的生活习性不是十分了解,因此在救护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好心办错事、办坏事”的事情。二则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2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一些人购买野生动物予以“放生”,是出于保护野生动物,其动机是好的,但其行为则属于一种收购行为,有一些被买卖放生的就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显然违反了上述禁止性法律规定,因而涉嫌违法、犯罪。三则“买”“救”野生动物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捕猎行为。

  沈阳市野生动物保护站工作人员表示,保护野生动物的正确做法是,发现有非法出售、运输、携带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应立即向动保、公安部门进行举报。

  本报记者 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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