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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讯(记者 黄艳)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医保中心获悉,今后,公费医疗人员在定点医院进行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均取消专科药费限额,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记账。目前,有关通知已下发至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自2008年9月12日起。
据了解,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及市卫生局昨日联合下发《关于取消广州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恶性肿瘤专科药费限额的通知》(下称《通知》)。
按照规定,自2008年9月12日起,广州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经确诊患恶性肿瘤,在其定点的二、三级公费医疗挂钩医疗机构或市公费医疗二、三级专科医院进行门诊放疗、化疗及住院治疗,因病情需要使用《通知》规定范围内的药品,并办理了审批手续的药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记账。
已经垫付了专科药费的患者怎么办?《通知》规定,从9月12日起已在公费医疗挂钩医疗机构门诊进行放疗、化疗的公医享受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通知》规定的范围内药品并垫付药费的,可补办审批手续后,凭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用药明细清单、《广州市公费医疗恶性肿瘤病人用药申请表》复印件,由单位公医经办人到市医保中心公医科办理零星报销手续,由其住院医院按本次住院全部天数,以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记账。2008年9月12日前办理出院手续的住院病人,按原规定处理。
《通知》要求各公费医疗挂钩医疗机构,在为患恶性肿瘤公医享受人员办理恶性肿瘤用药记账时,需将《广州市公费医疗恶性肿瘤病人用药申请表》复印件附在记账单上,并在每月报送的费用申报明细表中注明诊断,一并报市医保中心公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