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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就业歧视第一案开庭原被告未达成庭上和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4日04:11  长江商报

  被告:愿意协商赔偿,不肯道歉;法院将择日宣判

  本报讯(记者 姚德春)因拒绝录用携带乙肝病毒的员工,湖北某广告有限公司被诉至法院(详见本报10月10日报道)。昨日,武汉第一起反就业歧视诉讼案在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上,因当事双方就被告是否应该向原告道歉,并进行经济赔偿未能达成和解,法院将择日宣布审判结果。

  原告:公司体检时查出乙肝被辞

  今年6月,25岁的梁齐(化名)应聘了湖北某广告有限公司的设计工作。在经过重重筛选后,她于7月1日接到公司通知其上班的电话。次日,公司安排其工作的同时,指定她到省新华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检的项目包括乙肝病毒血清学检验。

  梁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体检结束后,她开始在公司工作。直到7月8日下午,该公司人事主管通知她,由于其体检结果中乙肝表面抗原为阳性,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司有硬性规定,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予录用。

  法院:双方分歧较大,将择日宣判

  昨日14:50,庭审开始。原告梁齐女士并未出庭。庭上,法庭建议双方进行和解协商。在提出和解要求时,原告代理律师提出:首先,被告应就侵犯了原告的个人隐私权,向原告进行道歉;然后,再向原告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

  而被告代理律师则表示,如果原告先撤诉,赔偿问题双方可以进行商量。“道歉肯定不行,因为被告自始自终没有构成侵犯原告隐私权的行为。”

  鉴于双方和解意见分歧较大,法院决定对此案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双方的代理律师时,二人均表示,尽管庭上和解没能达成一致,但在法院宣判之前,双方仍可进行庭下和解,而且庭下和解的可能性较大。

  ◇庭审焦点

  检测乙肝,是否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根据今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被告对原告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查,本身就是违规行为。”

  他表示,单位组织的集体体检本身具有公开性,其结果必然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原告携带乙肝病毒的体检结果被宣布后,给原告造成了沉重的心理负担。为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联合颁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要求,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对此,被告代理律师予以反驳。他认为,单位组织员工体检,表明了公司对员工的身体健康负责,是公司员工享受到的一种福利。组织体检的行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在客观上,组织员工体检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公司也没有公示和传播体检的结果,因此,并不构成侵犯员工隐私权的行为。

  公司拒录,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拿出了一份由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在录音中,原告曾多次表示想留下工作,却得到了公司人事主管‘肯定不行’的答复。”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录音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是因携带乙肝病毒被单位扫地出门的,因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

  原告代理律师举证说,今年1月开始实施的《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针对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问题,被告代理律师辩称,是否侵犯平等就业权应先由劳动仲裁部门来裁量。只有在当事双方对裁量有异议时,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他认为,法院应驳回原告关于侵犯其平等就业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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