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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新闻网讯(实习生 刘娜 记者 董艳春 耿新)7月份来自龙江县的农民工秦艳武在哈打工半个月,由于手部受伤返乡,而临走时工资分文未开。昨天,本报对此事进行了报道。见报当天,本报记者与香坊区劳动保障监察局联合行动,为秦艳武讨回了应得的500元薪水。
昨天,记者和香坊区劳动保障监察局工作人员来到了位于香坊区电碳街的这家禽类屠宰厂。该企业负责人当即表示返还秦艳武应得工资,当场核算秦艳武的工资约为500元,核算完毕后,该企业将工资交给了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暂时保管。电话中,秦艳武表示感谢本报和劳动监察部门替他讨回了血汗钱,在忙完秋收后,将到劳动监察部门取回这笔“迟到”的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局有关专家表示,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从企业用工第一日起,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就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员工在为企业工作后,企业就应该承担包括为员工支付工资等义务。专家提醒:一旦签订合同,打工者要自己保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