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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评:立法约束野蛮执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4日07:02  华龙网-重庆商报

  述评

  立法约束野蛮执法 重庆走在前列

  打死摊贩的3名重庆城管人员昨日出庭受审。这是法律对公权力滥用并致人死亡事件的公正审判,也是对屈死者的告慰,对生者的交待,更是我市向外界宣示建构政府公信力的有力动作。

  实际上,重庆城管打死人并非孤立的事件。近年全国城管野蛮执法,打死、打伤人的报道不断,全社会对城管的痛骂不绝于耳。是什么原因导致城管成了“过街老鼠”呢?

  一般意义上的认识,出现这样多的问题,是部分城管人员蛮横、素质低下和目无法纪所致。

  以本案为例,被告人代某辩解,他是经人介绍当上城管的,没经任何上岗培训,便直接上街执法。以如此素质去管理人员素质更参差不齐的街头小贩,不出事才怪。

  但话说回来,是不是像有的地方那样,在城管中注入高素质的大中专学生和更多女性,就可以解决问题呢?也难。专家认为,尽管城管人员素质不高以及不文明执法会引发冲突,但这并非导致暴力的根本原因。一切还得从根上找原因。

  众所周知,城管是在维持城市秩序,但秩序是很模糊抽象且包含极大价值冲突的概念。对城市管理者而言,城市秩序是城市要有美丽的市容,而对小贩来说,城市秩序首先是让他们能先活下去。这两种不同的价值目标同时纳入城市管理这一范畴,必然会出现矛盾,引发冲突。

  最重要的是,城管执法队伍的建立先天不足。直到今天,全国城管行政执法系统没有中央部委的统一管理;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独立法律文件,“职权”无“法定”。立法的缺陷直接导致各地城管的权力大多仅来源于所属政府的决定,地方政府在赋予城管宽泛职权的同时,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权力监督机制。公权力没有掣肘,城管执法就成了“权力暴力”。

  所以学界提出,人性化执法的诉求也好,城管自身文明执法的自律也罢,都不可能从根本上消灭城管暴力。只有到位而严厉的法律制度,才是城管暴力的终结者。

  据悉,重庆已在全国率先规范城管执法。《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规范》明确规定了职权范围、执法程序,禁止使用侮辱性语言,禁止生硬粗暴。

  但愿以此《规范》为标杆,可以促进我市甚至全国城管执法困局的破解;更希望有了法规这一紧箍咒,不再有城管打死、打伤人的恶性事件发生。刘书蜀

  新闻资料

  城管执法,从粗暴到理性

  近年来,全国城管粗暴执法,屡屡打死打伤人,并引发不少冲突,也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思考及各地尝试对其执法的规范。其间,发生了4起标杆性事件。

  事件1:崔英杰杀死城管人员

  2006年8月11日,北京海淀区城管队副分队长李志强和同事在执法时,扣押了无照卖烤肠的崔英杰的三轮车等经营工具,崔英杰手持小刀刺伤李志强的颈部。李志强抢救无效死亡。崔英杰后被判处死缓。

  这是一起2006年至今仍然从网络到“两会”会场,从民间、学术界到官方都讨论关注的著名事件。在这一事件上,社会态度发生着一种非常微妙的变化,从最初的或严厉谴责或悲悯同情到最后对城管制度的理性反思。

  事件2:湖北天门城管打死人

  今年1月7日,湖北省天门市竟陵办事处湾坝村部分村民因垃圾堆放场租赁费用问题,与市城管局下属的环境卫生管理局发生纠纷。市城管局60余名城管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强行驱散村民,与村民发生冲突。天门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经理魏文华路经事发地点,下车对现场进行手机拍摄,被20余名城管人员围堵殴打,致魏文华倒地人事不省,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这一案件引发全社会对城管的广泛声讨,使得一直处于风口浪尖上的城管执法再次陷入尴尬的境地。一时间,严惩城管肇事者的呼声,竟演变成了城管系统的存废之争。因此,有媒体将此案比为早年的“孙志刚案”。

  事件3:市民给城管送水被声讨

  今年“五一”期间,深圳某公司管理人员“柳的妞”女士携网友在该市红树林发起“我为交警送瓶水”大型公益活动,看到城管人员和环卫工人很辛苦,也给他们送上了水。谁知报道活动的帖子在网络发表后,许多网民大加讨伐,极尽谩骂攻击之能事,认为给环卫工人送水可以,给城管送水就不应该,责骂留言半天时间达到12000条。许多网友又通过QQ骂她,搞得“柳的妞”“嗓子嘶哑”,精神“几近崩溃”,连喊“我要自杀”,“我要杀人”,相恋7年的男友也提出“分手”。

  事件4:各地相继立法约束城管

  重庆市政府常务会今年6月10日审议通过了《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草案)》,该规章是全国各省区市第一部统一规范行政执法基本要素的政府立法。

  7月末,《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进一步限制和约束了城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方面的裁量权,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不得辱骂、威胁、推搡、殴打当事人,不得损坏或者违法销毁当事人的物品。

  综合新华社、南方都市报、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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