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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临沂10月13日热线消息 妻子与人打架,丈夫不但不制止,反而放狗咬人,将邻居咬伤。10月13日,莒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赔偿原告张某治疗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1100.80元。
今年7月25日10时许,王某的妻子刘某因琐事与邻居张某发生争吵,并发生抓打。在一旁观看的王某,怕妻子吃亏,就将饲养的狗解开,脱离绳索约束的黄狗上前将张某右小腿咬伤。伤后,张某共损失治疗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100.80元。张某伤愈后,向王某夫妻索要损失无果后,将王某夫妻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看见妻子与原告张某打架,不但不及时阻止,反而放狗咬人,并致原告受伤,原告张某的伤后应由被告王某全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