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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亡过户条件放宽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4日08:40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王月 通讯员 吴梅 姬臻 杨士凤】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管理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制发了《关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该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扩大了法定承租人范围,对于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化解家庭纠纷将起到积极作用。

  据悉,该《补充规定》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中“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的规定相比,进一步放宽了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过户申请变更承租人的条件。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过户申请变更承租人的放宽条件主要有:

  (一)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配偶、子女也可以申请过户。

  (二)承租人死亡时,户籍在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内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亲属,经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同意,共同签订同意过户协议书,公证后也可以申请过户。

  (三)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仅有一人的,应当做过户声明,并进行公证。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中有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外的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申请过户时,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达成一致过户意见,并承诺保证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公有住房的生活居住,对上述意见和承诺进行声明公证后,可以申请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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