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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10月14日消息(记者刘志刚 石峤)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天津市教委出台《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提高办学门槛、完善设置管理。今后,天津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均不得冠以“学院”字样,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办学。
据了解,今后,天津申请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总资产不少于200万元,非学历培训机构的校舍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4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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