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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10月14日讯 前“调查局长”叶盛茂被控多项罪名,其中泄密次数又多,由于台湾“刑法”3年前“修法”改采“一罪一罚”,如此一来,每一罪都要个别论刑,再累计刑期,叶盛茂可能会很惨。
过去采连续犯 刑期较轻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刑法”过去有“连续犯”规定,将连续犯罪论以一罪,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就某种角度看,这是犯罪越多,“赚”得越多,譬如小偷犯案100件,一件判2年徒刑,依连续犯论处,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就是判3年,偷2件与偷100件的刑期都是3年。但05年刑法修法改采“一罪一罚”,犯罪件数改成分别论罪处罚,如果小偷犯100件,一件判2年,被法院判累计刑期就达200年。
以叶盛茂为例,他犯行除了隐匿公文、伪造文书、泄密、图利等罪,泄密行为还先后多次,在采“一罪一罚”后,各罪被判累计刑期将相当高。假设叶盛茂共泄密3次,若一次判2年,光泄密罪累计刑期就是6年。由于叶盛茂还涉向陈水扁提供很多司法个案调查笔录,如新瑞都案、台开案等等,未来如认定这都构成泄密罪,依“一罪一罚”,累计刑期就愈累愈高了。
一罪一罚 加总不得超过30年
不过,法院对犯下数罪的被告,虽采“一罪一罚”,但最后仍需订出合并执行的刑度,刑期最多不得超过30年。以叶盛茂情况,他累计刑期很轻易就是一、二十年,法官在订执行刑(真正要服刑的刑期)时,就算不严格论处,而采中间刑,假设累计刑期是18年,订执行刑折半就变成9年,刑期都将比刑法修法前重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