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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业高管频频落马启示:重构国企权力监督体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4日17:29   民主与法制杂志

  近年来,酒业国企“高管”落马频频,不时见诸媒体。此次,随着王效金“倒下”,加强对这一群体的监管呼声再度引发广泛关注。

  酒业国企“高管”缘何成为腐败重灾区,如何重构国有企业的权力监督体系?值得各界为之深思。

  - 张 明

  关注:酒业国企 “高管”落马

  众所周知,国有企业“高管”落马的消息不时传出,其中,白酒企业堪称典型代表。

  在王效金落马之前,同为安徽亳州市管辖的安徽省双轮酒业原董事长刘俊卿夫妇已经获刑。

  2006年9月6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贪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刘俊卿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229.5万余元;

  以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妻张兆侠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2 29.5万余元。

  两被告人受贿所得人民币1330.7万元、美元25万余元、港币10万元及房产,贪污所得人民币2万余元、来源不明财产人民币1495万余元、美元41.6万余元、港币61.6万元予以追缴。

  近日,国内赫赫有名的贵州茅台原总经理乔洪受贿一案有了新进展。

  2007年5月,落马的乔洪已被批捕,调查已经进入了司法程序。据《财经》网站报道,乔洪涉嫌受贿不低于10 00万元。目前,贵州省检察院对此案仍在调查取证中,庭审日期待定。

  据有关报道称,绊倒乔洪的是一桩陈年旧案。贵州省纪委的初步调查显示,乔洪在2002年组织销售业绩较好的部分经销商及茅台集团部分先进工作者等共计150人,赴韩国观看世界杯足球赛活动中,涉嫌接受承办单位贿赂。2007年 5月初起,乔洪开始配合组织对其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此外,在王效金的腐败案中,还引发了多米诺骨牌效应。

  古井集团10余名“高管”落马,酿出“古井集团窝案”。

  据了解,目前已有6人被作出一审或终审判决,他们分别是:

  2008年1月28日,古井集团安徽老八大酒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阮昆华犯受贿罪,一审被判10年;

  2月,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古井销售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郭新民犯受贿罪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月14日,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基建部经理李万林犯受贿罪,终审被判7年;

  3月4日,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甘绍玉犯受贿罪,一审被判15年;

  4月2日,古井集团原副总裁李运杰犯受贿罪,一审被判15年;

  5月8日,古井集团原副总裁刘俊德犯受贿罪,一审被判11年。

  除古井外,再往上追溯,2005年9月,刘虹辞去酒鬼酒厂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位后被刑拘。在湘西州政府的主导下,酒鬼酒厂开始了追讨资金和寻求重组的“多事之秋”。

  根源:国企高管 监督管理“缺位”

  一位经济学专家说过:“如果没有严格的制度约束和监管,国企管理者就会有无限大的权力,整个企业也可能会成为他的家天下。”

  在亳州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王云看来,古井集团窝案暴露出的最大问题,就是个人集权主义以及形同虚设的企业规章制度。典型例证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销售环节也就是几个高层在“把关”,而高层只在内部之间“互通”,旁人根本无法过问。

  据亳州市检察院提供的情况表明,在王效金任职期间,无论是领导者岗位,还是物资采购、计划、财务、人事等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尽管都有相应的责任制度,但在执行中却大打折扣,甚至被束之高阁。

  有评论认为,近年纷纷落马的酒业国企“掌门人”,其经历大多是:

  在初期大刀阔斧改革濒临倒闭的企业,获得成功后,被媒体宣传为“大智大勇”“拯救者”“改革家”之类的英雄,在荣誉面前忘乎所以,继而又成为关注焦点、众矢之的。

  而国企经理人监管机制、激励机制的长期缺位,国企主管机构的默许和纵容,让这些当家人逐渐误入歧途。

  一位国资系统内部人士印证了此现象。他指出,现在很多国企虽然名义上实行公司化的治理结构,但实际往往是国有股一股独大或只有国有股,监督机制缺位,缺少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的制衡。

  国企领导和一般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同,不仅掌握着“人权”,还掌握着“财权”,在企业里拥有绝对的权威,往往很容易摧毁企业内部的监督体系,从而产生各种违规行为。而且在地方上,只要企业能做大做强,地方领导就满意,对企业负责人的其他行为基本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此时,腐败就会趁虚而入,将利益天平向自己的“利益集团”倾斜。

  对策:重构国有企业的权力监督体系

  有专家认为,国有企业是大众公司,更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平衡器,它应该由中国最精明、最廉洁的精英们实施管理,这一点永远都不会改变。在不计其数的国企领导人随时可能采取自私自利行动的非正常时期,一切国企都太需要一种完善的治理结构了——既有严格的权力制衡与监督,又从不缺乏蓬勃的活力,这样的国有企业才能真正不负众望。

  面对王效金案,人们必须深思:国有企业的权力监督体系该如何重构?

  “国企由于产权唯一或产权不明晰,往往造成各级负责人责任不清、以权谋私。只有引进不同的投资者、产权多元化、多方竞争,才能针对重大决策的表决、执行和监督形成内部的制约机制。”

  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主张,关键要引进外部监督者,比如会计师事务所等独立机构,不能仅依赖于企业的内部审计或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审计。此外,还应聘请独立的董事、监事及财会人员。

  有舆论指出,当下,由于国有产权界定不清,国有企业管理者不是以市场化的方式产生。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一旦被任命,他仅是对任命他的组织或个人负责,而不是对所任命的企业或所管理的资产负责。

  因此,企业的经营好坏、资产管理的好坏对他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如何使任命他的组织或个人满意。当务之急,必须要改变这种国企高管的任用方式,变“对上负责”为“对上对下都要同等负责”。

  胡星斗认为,必须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监督。“必须给工人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力,企业的重大决策应该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保职工代表大会真正成为企业核心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而言之,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落实公司化的治理结构,确保分权制衡机制的运行,是专家就国有企业权力监督体系的完善给出的建议。

  记者另外获悉,惩治和预防国企高管腐败尤其是新型腐败现象,已经引发高层关注。

  今年年初召开的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明确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提出了廉洁自律“七项要求”:

  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七项要求”提出后,紧接着就是要对这些新型腐败进行定性量纪处理。近日,中央纪委发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紧扣“七项要求”,列举了违反各项要求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明确了进行党纪处分的依据。

  专家指出,这样就使一些以往难认定、难处理的国企领导人的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不再难。

  责任编辑:李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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