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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错发催账单 客户背上“诈骗”名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5日01:31  沈阳网-沈阳日报

  本报讯(记者周贤忠、通讯员常健)银行发现持卡客户透支数额超过规定,向透支客户发出账款催收通知,并以涉嫌信用卡诈骗为由要求按期还款,却没想到弄错了对象,被当事人以侵犯名誉权告上法庭。10月14日记者从沈北新区法院获悉,该院认为银行未对办卡人提供的信息的真伪进行审查,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对造成的不良后果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银行赔偿当事人精神损失5000元。

  通知 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

  2007年11月27日,沈阳某银行委托沈阳银信信用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到齐某家庭所在地沈北新区蒲河镇某村下发紧急通知,该通知载明“齐某:你所持有的银行信用卡,截止2007年10月,透支欠款已经超过三个月,且数额较大,经银行风控人员及我单位工作人员多次提醒、催收,您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仍未还款,依据我国《刑法》第196条之规定,您的行为已涉嫌信用卡诈骗。如您在2007年11月29日之前仍不能一次性还清全部欠款,我单位将把你的立案材料移交至沈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知下发后,在齐某的家人及周围群众中引起一定反响,对其产生一些误解,齐某一时有口难辩。

  齐某 银行搞错了我不是“齐某”

  齐某接到通知后,否认在该银行办理过信用卡。他于2008年6月10日到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部门进行查询,查得个人信用报告。该报告被查询者姓名、居住地址、透支余额项下分别载明“齐某”、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大街某住宅、57746元。通过另一起诉讼,上述信息中的居住地址已被法院认定为虚假信息。

  齐某认为,银行的行为已构成对他名誉权的侵害,对他造成极大伤害,故要求银行为他消除不良信誉记录,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银行 是依法行使债权行为

  银行辩称,银行向齐某进行账款催收是依法行使自身债权的行为,并无任何不妥,在催收过程中也未侵犯齐某任何权利。对于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涉嫌刑事犯罪,齐某如果否认上述行为,应当报案,协助警方查清事实,齐某除否认相关事实外,并未采取任何行动证明其主张,也不愿意配合银行和公安机关查清事实,齐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常人的思维,银行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有理由认为恶意透支行为是齐某本人所为。

  齐某认为,自己并不是银行要追查的“齐某”,对银行无法定的协助义务,自己没有报警的必要。当银行发现持卡客户透支数额超过规定时,应向真正的透支客户行使权利。

  判决 侵害名誉权应赔偿

  法院认为,银行委托的沈阳银信信用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在催收过程中,应按办卡人提供的住址去催收,进而发现办卡人登记的住址为虚假住址。但该公司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未对办卡人提供的其它信息的真伪进行审查,就依真伪未辨的信息到齐某家庭住所地下发以透支涉嫌诈骗追究刑事责任为内容的催收通知,使得齐某的家人及周围群众对其产生误解,在一定地区导致齐某社会评价被降低的损害结果,对该损害结果的发生银行主观存在过错,其行为侵害了齐某的名誉权。沈北新区法院于近日判决银行向齐某公开赔礼道歉,在相关机构的不良记录自行消除,支付齐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官提醒

  应谨慎发布“诚信黑名单”

  沈北新区法院民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被社会舆论称之为“诚信黑名单”,这很明显具有对一个公民名誉权贬损的含义,银行在记录信用状况时亦应尊重公民的信用良知而谨慎行事,但最近接连发生银行因错列对象而被诉案件。

  银行在为客户办理信用卡时对办卡人的身份、资信和其它相关信息虽只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但当向持卡人催收透支款项时发现办卡人登记的住址不实,应引起注意并有对办卡人其它各项信息进行实质严格审查的义务。如发现以虚假信息开办信用卡进行诈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不应依真伪未辨的信息,想当然地向持卡人催收透支款项,以免搞错催收对象,侵犯对方的名誉权。

  如果公众发现自己的信用出现了偏差,可以通过与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提出异议的方式解决。同时提醒大家要珍惜自己的信用,比如身份证不要轻易借给别人办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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