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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通讯员黄懿清 记者陈文报道 乘客下车时公交车突然启动,导致乘客猝不及防摔倒致伤。伤者屠女士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卢湾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屠女士1.9万余元。
2007年8月3日,屠女士乘坐公交车至瑞金二路站下车,当右脚跨出车门尚未着地时,公交车突然启动。她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车外,后脑着地。售票员见状下车将她扶起,并说到终点站后一起去医院治疗。但车行至终点站时,屠女士要求售票员陪同去医院却遭拒,无奈只好自行去医院。经诊断,屠女士脑挫伤伴蛛网膜出血,她表示,这次受伤导致自己现在经常眩晕,并且嗅觉功能丧失,造成了肉体和精神痛苦。
对于屠女士表述的经过,公交公司辩称,事发当天屠女士在车上睡觉,车辆行至复兴中路站时,售票员报站后,屠女士惊醒起身下车,公交车驶离站点后屠女士摔倒,屠女士摔倒时距离车辆有三到四米,驾驶员停车后售票员就下车将其扶起,当时有一警察经过现场并询问,屠女士说头疼,司售人员应警察要求将屠女士带上车。到了终点站后,公司就让屠女士自己去医院。公司只是出于人道将屠女士带上车至终点站进行休息,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对于本起交通事故的事实,屠女士虽提供了证人予以证明,但系孤证,法院无法认定。但根据公交公司的当庭辩解,可以认定事发后曾有一民警路过,由于司售人员及时将屠女士扶上车,足以使在场所有人相信,公交公司会对事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未予报警,故被告应对此承担责任。同样,庭审过程中屠女士也承认下车较为匆忙,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