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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如厕时摔成骨折证券营业部赔3万余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5日02:08  新闻晨报

  晨报通讯员殷超 记者谢磊报道

  彭阿姨在营业部炒股上厕所时摔成骨折,花去大笔医药费,于是将证券公司营业部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全部损失。昨天,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证券公司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担责4成,赔偿彭阿姨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余元。

  2006年8月1日,彭阿姨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虹梅路证券营业部开户。今年3月18日上午,她去该营业部炒股,在营业部二楼女厕所下台阶时倒地受伤,摔成粉碎性骨折,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半个月,彭阿姨为此共支付了21429.21元医疗费。据了解,事发女厕所为地砖地面,用厕人需上三级台阶至如厕坑位。事发后,该营业部在台阶上下处地面铺设了防滑垫,三级台阶上未做铺设。彭阿姨认为虹梅路营业部应对其受伤后果承担责任,于是支付了3000元代理费请律师。彭阿姨认为,造成她滑倒跌伤的原因是营业部二楼女厕所内地面湿滑,且无醒目警示标志,营业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全额赔偿她的损失,并提出84416.21元赔偿金。

  法院认为彭阿姨长期在该证券公司营业部交易股票,对女厕所环境应相当了解,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熟悉的环境中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是导致其自身受伤的主要原因。就环境因素而言,女厕所地面为地砖,事发时未有防滑措施,确留有安全隐患,证券公司也未在女厕所内设置警示标志。事发后被告在台阶上下处地面铺设了防滑垫,说明其已注意到此点。由此可见,被告确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过错与原告彭阿姨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据此,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承担6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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