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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会实践不慎摔伤 获赔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5日02:08  新闻晨报

  □通讯员 富心振 记者 陈 文

  晨报讯 学校组织学生到南汇农艺大观园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初中生小唐不慎掉下吊环摔伤,便将学校、旅行社和农艺大观园一起告上法庭。日前,南汇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小唐合理经济损失为5万余元,分别由学校和旅行社赔偿2万余元,农艺大观园赔偿1万余元。

  2006年3月,小唐所在的学校与某旅行社签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操作合同,约定由旅行社提供车辆、导游等内容。事后,旅行社又与农艺大观园达成口头约定,由旅行社付费后安排学生至农艺大观园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3月25日,小唐在学校安排下前往农艺大观园进行社会实践活动。下午2时许,小唐在农艺大观园成人区活动吊环时不慎摔下受伤。

  经司法鉴定,小唐因高空坠落致左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左腓骨上段骨折,错位明显,评定为10级伤残。今年4月,小唐就赔偿事宜向南汇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小唐代理人诉称,学校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者,未尽谨慎的照管义务,旅行社未履行合同中的安全保护义务,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主张经济赔偿合计8.5万余元,要求学校、旅行社及农艺大观园共同赔偿。

  学校却认为,自己已尽到对学生的管理和安全教育义务,不应承担责任。旅行社辩称,小唐受伤是其违反规定进行活动造成,故也不同意赔偿。农艺大观园则辩称,管理学生是学校和旅行社承担的义务,自己只是负责导游、景点讲解,同时在园内醒目处明示了安全注意等事项,故不应承担学生的安全责任问题,认为自己不应成为本案共同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唐在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说明学校未尽到其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和保护义务,故其应对该伤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作为具体安排社会实践活动的旅行社,其未严格按合同规定提供安全应急预案和安全保障,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对农艺大观园而言,应对小唐在其园内的活动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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