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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 须过听证关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5日02:12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林海峰

  本报讯 今后,我省各地的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必须履行听证会程序。省建设厅昨日下发了《关于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原建设部《城市房屋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规范行政强制拆迁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通知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该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另外,在听证过程中,负责办理行政裁决案件的工作人员,应当就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过渡周转房是否落实,及是否符合实施强制拆迁的条件等重点事项作陈述。当事人有权在听证会上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依据。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必须根据听证笔录写出听证报告,提出听证建议,并将材料移交行政裁决工作机构审查;行政裁决工作机构根据听证笔录、申请材料和其他事实对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提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是否申请强制拆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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