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亮点一:搬迁时限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各区自行设定
考虑到各区实际情况不同,《意见》仅就搬迁时限奖励费设定最高标准(即搬迁时限奖励费标准在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5%以内确定),搬迁奖励费的具体给付标准授权各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各区在开展危旧房改造工作时,可在危旧房改造决定里将整个搬迁期限明确划分为几个阶段,搬迁奖励费实行分阶段递减的制度。
亮点二:公房拆迁补偿租客
承租人可获30%货币补偿
《意见》指出,在危旧房改造工作中,如直管房需要拆迁的,则首先由国土房管部门对危旧房改造范围内的直管房租赁情况进行清查,对不符合广州市直管房租赁条件的承租人进行清退,依法解除租赁关系。
符合条件的房屋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给予房屋承租人30%弃租补偿比例。如承租人不同意的,由拆迁人另行安排使用面积不少于被拆迁房屋使用面积的直管住宅房屋安置承租人。
对于私房租赁,则交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亮点三:最低补偿面积
不足40平方米有望获40平方米补偿
考虑到广州市危旧房改造范围内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普遍较差、居住面积较小,《意见》按照三种不同的补偿安置方式设定不同条件,实行住宅房屋拆迁补偿面积的最低标准制度。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被拆迁人符合以下情形,按40平方米予以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且该住宅房屋属于低收入家庭的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产权住宅的;
选择原址回迁,且被拆迁人符合广州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的;
选择异地永迁,且该住宅房屋属于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产权的自住住宅的。
其中,“自住住宅”的具体条件为被拆迁人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在此。
亮点四:“住改商”安置
可选按住宅或经营用地补偿
对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改商”房屋,《意见》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安置方式。
被拆迁人选择“原址回迁”、“异地永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住宅用途进行补偿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以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作为划分的时间界限,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扣减改变用途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给予补偿;如果该补偿款低于《意见》市场评估价+改造奖励的住宅货币补偿,则按照住宅确定货币补偿,保证公平性。
亮点五:“办证难”房屋也可补偿
补偿额不超过估价70%
根据初步摸查,估计全市涉及“办证难”问题的小业主可能在10万户以上。
《意见》规定,对于符合上述通知规定,但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视同已领取房地产权证,按实际测绘面积确定房屋补偿安置面积。
《意见》对于被拆迁人在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前,为解决基本生活需要而自行建设的房屋,考虑法规政策不断完善的历史背景,给予适当、合理补偿,但补偿不超过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0%。
亮点六:评估公司挑选
评估公司应由双方共同选定
《意见》明确规定,一个危旧房改造项目应由同一家评估公司负责所有的房屋评估工作。
房屋评估公司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当事人双方对共同委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