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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家具公司退还定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5日02:37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4年前,周女士在元亨利公司花近15万元购买了红木家具。因未约定送货时间,在红木家具价格飞涨10多倍后,元亨利公司拒绝付货。为此,周女士将元亨利公司告上法庭。昨天记者从市一中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由元亨利公司退还周女士1.95万元定金。(更多精彩新闻 请访问京华网www.jinghua.cn)

  法院认为,合同的履行必须有履行期限。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加以明确,则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交易习惯、行业惯例加以确定。在这起案件中周女士作为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元亨利公司履行交货义务,但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主张。周女士订购的香枝木家具是极为贵重的家具,周女士在订立合同后三年的时间内未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元亨利公司履行交付义务,已经大大超过合同履行的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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