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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停车管理费后 业主小区内丢车 物业最终被判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5日03:26  东方今报

  □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梁刚

  今报郑州讯 缴纳停车管理费后,汽车在小区内丢失,小区物业该不该担责?昨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类似案件时,判决小区物业担责两成。

  信先生家住郑州市石化路美景天城小区,该小区的物业是郑州美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城物业”)。2007年12月30日,信先生向美城物业缴纳了2008年1月1日至6月1日的车位停车管理费600元,并办理了智能停车卡一张。

  信先生说,今年1月22日,他发现汽车丢失。警方证实轿车是在小区内丢失的。之后保险公司赔付了12.4万元。接着信先生把美城物业告到了法院,要求他们赔偿车辆损失费17.7万元。

  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美城物业向信先生出具的收据上注明,600元是“车位停车管理费”,物业理应保证信先生的财产安全。信先生车辆刷卡进小区时有数码照片显示,出小区时没有相关资料,说明物业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应承担责任。

  被盗车辆被估价为15.5万元,由于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80%,物业公司还需要赔偿3.1万元。另外,信先生请求美城物业赔偿其车辆购置费2.2万元。但法院认为2.2万元里还应扣除车辆已折旧部分,实际需要赔偿的购置费是1.55万元。法院最后判决,美城物业应当赔偿信先生4.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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