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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人员受委托帮朋友卖房 索要17万元代理费遭拒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5日03:33  东方今报

  □今报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香香

  受朋友委托帮忙卖房,原指望得到17万元代理费,没想到遭到朋友拒绝,理由因为自己是公安人员,不能参加营利性活动。陆千(化名)感觉很冤枉。公务员帮卖房就不能拿代理费吗?昨天,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一审宣判该案。

  【事件】公安人员受委托帮朋友卖房

  市民陈奉贤(化名)家住郑州市二七区,他请当警察的朋友陆千帮忙卖两套房子。去年7月5日,两人还签了一份协议,约定两套房子每套最低售价100万元,超出部分作为陆千的代理费用。

  协议签订后,陆千就在报纸上登了售房广告,支出广告费200元。随后,郑某联系陆千买房。郑某在看房子时,发现了陈奉贤贴在门上的租房、售房广告,就自己给陈奉贤联系买房。去年9月25日,郑某和陈奉贤签了《房屋转让协议》,郑某花217万元购买了这两套房子。今年3月,郑某支付了全部房款。

  陆千闻讯后找到陈奉贤索要17万元的代理费,但遭拒。于是陆千把陈奉贤告到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索要代理费17万元及利息1400元。

  【争议】商业营利还是“劳务报酬”

  陈奉贤说,陆千是公安人员,根据《公务员法》及《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务员和人民警察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另外,双方约定的是“代理卖房”,而不是“广告代理”,他不该给陆千代理费用。

  陆千认为,只要把单套房子高于100万元卖掉,他就履行了义务。陆千称,《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的“营利性活动”,是指“参与企业经营活动和在企业中兼职”的情况,而他只是在业余时间,以公民个人身份为朋友有偿提供中介服务,本质上是一种个人劳务,索要的只是应得的劳务报酬。

  【判决】付出劳动获赔1万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奉贤、陆千签订的《协议》有效。陆千受委托后,在报纸上刊登售房广告,支付了200元费用,对卖房起到了联系作用。但在之后的房屋价格协商、房款支付、过户等事项中,陆千都没有参与,都是由陈奉贤实施的。

  因此,对于陆千要求陈奉贤支付17万元代理费和利息的要求,法院不予全部支持。法院认为,依据陆千在履行协议中的作用,陈奉贤应该适当支付一部分费用。但陆千是公安人员,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参与营利性活动,违规者可能受到相关处理,但没有规定不得收取费用。

  最后,法院酌情判定陈奉贤支付陆千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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