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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商”房屋 补偿时间界限1997年4月1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5日04:04  信息时报

  对于非住宅房屋,《意见》规定只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对拥有合法产权“住改商”住宅房屋,符合规划条件下,被拆迁户可以选择安置方式。被拆迁人选择“原址回迁”、“异地永迁”补偿安置,按住宅用途进行补偿安置;选择货币补偿,以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作为划分时间界限,按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扣减改变用途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给予补偿。如果按经营性用房确定的货币补偿款低于《意见》有关住宅货币补偿的(即市场评估价+改造奖励),按住宅确定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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