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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1981年开展房地产登记工作,目前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屋已基本办理房地产证,但实际中存在着因建设单位倒闭、破产、撤销、兼并,或者欠交税费、不办理规划验收、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等原因导致的房地产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对此,《意见》规定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视同已领取房地产权证,按实际测绘面积确定房屋补偿安置面积。对于被拆迁户在《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前,给予适当合理补偿,但不超过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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