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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7万元钱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5日07:02  郑州晚报

  这17万元钱

  该不该给警察?

  □晚报记者 鲁燕 实习生 张治东

  本报讯一名警察在媒体上刊登广告将朋友委托出售的两套房子卖出,希望从中获得17万元的代理费,结果房子卖了朋友却不给钱,还说他是公安人员,不能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昨日,这事儿在二七区法院有了结果,警察获得了1万元的报酬,但法院也说了“警察是公务员,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是对的。

  警察帮忙卖了房朋友却不给代理费

  去年6月份,家住二七区的陈奉贤,想把儿子买的花园路写字楼6层两套房子卖了,由于未办理产权证,陈先生在房屋周围贴上的“通知”效果不尽如人意。陈奉贤找到当警察的朋友陆千,双方于7月5日签订了一份《协议》,委托陆千代理出售,每套最低售价为100万元。协议中约定,陆千在代理销售时,如每套房屋售价超出100万元,则超出的部分,作为陆千的代理费用。

  签了协议后,陆千自己掏钱在一家报纸上刊登了卖房广告,并很快于9月25日,以217万元的价格将两套房卖给了郑某。今年4月15日,郑某将购房款全部支付给了陈奉贤,陆千向陈奉贤索要报酬却没了影。

  “根据《协议》约定,他应向我支付代理费17万余元,但对方至今都不给钱,已经违约了。”陆千把陈奉贤告到法院,要求支付他报酬(代理费)1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他是公安人员,公务员及人民警察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陈奉贤认为,陆千除刊登一则广告外,并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无权要求他向其支付任何费用,“还有买房者郑某长期不付款,他也不参与追要房款,还造成我各种损失6万元。”

  陆千则表示,他没有利用公务员身份,他是在业余时间提供个人劳务,索要的是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

  法院认为警察可以收取一定费用

  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依据陆千在履行协议中的作用,应适当支付一部分代理费。陈奉贤关于“陆千系公安人员,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不得参与营利性活动,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辩解部分成立。但陆千虽系公安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违者可能受到相关处理,但没有规定不得收取费用。 线索提供 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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