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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记者 李海燕 王月 任悦】今年10月1日起,本市将“独生子女证”更名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费”也更名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这样的更名更具人性化意义。新出生的独生子女的父母,将领到新证。以前领过“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则不需要再更换新证。
符合申领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一孩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到原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孩生育服务证》领取时间超过两年的,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婚育证明。
领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按照《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没有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继续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