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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之后,本案公诉人指控,2005年妇女肖某经人介绍,得知内蒙古天之华生化有限公司欲在通辽市开鲁县建设一家采用玉米为原料加工酒精、饲料的企业。该企业正在筹建之中,缺少资金。肖某遂在天津市以“每1万元每月给予600元的高额利息,向公众吸揽资金”,并积极发展了老年男子章某,以及妇女李某、么某、王某、李玲(化名、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吸揽资金。
截至案发已查证属实,肖某共吸收资金588.5万元。其中,章某吸收资金261.5万元,李某吸收资金100万元,么某吸收资金83万元,王某吸收资金49万元。2007年12月,肖某等人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庭审中,五被告人均表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王某还表示,对不起自己的朋友。举证、质证之后,本案公诉人发表了公诉意见。她表示,肖某等五人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公开吸收公众资金,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肖某、章某、李某的行为属于数额巨大”。
公诉人表示,国家曾三令五申,严禁非法吸收存款,但五被告人作为成年人仍违反法律高息吸收存款,并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希望五被告人以后吸取教训,提高法律意识,重新做人。
被告人肖某、张某、李某的辩护人分别为他们做了辩护。肖某的辩护人表示,本案中最终收款的是天之华公司和其负责人,肖某不能支配存款,处于被支配地位,所以应对其从轻处罚。
张某和李某的辩护人均表示,本案系单位犯罪,应追究天之华公司的责任,并比照有关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张某和李某进行处罚。本次庭审后,法院将在细致审理的基础上,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
摄影 新报记者 张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