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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水费“催交单” 30日后将停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5日07:53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张维 实习生 贾磊)昨日,记者从陕西省水利厅召开的《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实施动员大会上获悉,今后因检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水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用水户在收到水费“催交单”30日内仍不交者将面临停止供水的“危险”。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我省乃至全国城乡供水行业第一部地方性法规,首次将乡村供水纳入立法范围。《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用水户未按合同约定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向欠费的用水户送达《催款通知单》,用水户收到《催款通知单》后30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停止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水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供水单位对欠费用水户停止供水的,不得影响对其他正常交费用水户的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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