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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张 焜
□通讯员窦忠峰
本报潍坊10月14日讯 潍坊市民田女士在经济开发区一小区内停放的轿车被盗,她将物业告上法院索要赔偿。经审理,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了起诉。
田女士家住经济开发区一小区内,2007年5月中旬的一天,她停靠在小区内的桑塔纳轿车不见踪影,于是马上报了警。警方在调查中得知,恰在车辆被盗的时间内,济青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车主弃车逃跑,经核对,事故车辆正是田女士的桑塔纳轿车。
因轿车严重受损,田女士花费了近4万元修理费,她觉得自己每次按时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有义务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看护,车辆受损也就该承担责任,于是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赔偿。但物业公司则认为,田女士车辆受损是在小区外,而且被盗事实不清,不能负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双方确实存在物业管理关系,但田女士并没有证据证明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中包含看车费,所以物业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4日,法院有关人员表示,不少市民认为缴纳的物业费中包含保安的工资,那么保安人员就应该保证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但其实如果物业公司设立门岗、定时巡逻、发现问题及时报警,做好了合同约定的所有事由,就不能够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有专门的合同条款约定,比如说物业公司收取了停车管理费,车辆丢失就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