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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要重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5日08:35  深圳特区报

  【本报北京10月14日电】(深圳报业集团驻京记者 杨峥)针对近期一些地方在广告发布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及类似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的情况,国家工商总局发出有关通知要求对这种行为从重处罚。

  通知指出,广告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专供×××(国家机关)”内容的,均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重处罚。对于捏造事实,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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