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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摩中心承担25%的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5日09:48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 谷少传)今年8月7日,本报以《按摩时突发颈椎病 医疗费该由谁来出》为题,报道一许姓男子与朋友到蛇口临景盲人按摩中心按摩(以下简称“临景”),称被盲人技师按伤颈椎,并要求按摩中心对其赔偿,按摩中心无奈起诉许某服务合同纠纷案。昨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按摩行为对发病的参与度为25%

  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纠纷发生于原、被告履行服务合同过程中,但双方均是依据人身损害赔偿主张权利的。根据被告许某的医疗资料及司法鉴定结论,可以认定被告在2008年2月18日之前即患有颈椎病,但被告此次颈椎病急性发作与原告临景按摩中心的按摩师为其实施的按摩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原告的按摩师的按摩行为对被告此次颈椎病的发作的参与度为25%。

  由于按摩师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应当由原告按照这一比例赔偿被告在治疗期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对于被告许某出具的《出院小结》,法院认为,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的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法院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临景按摩中心12107.21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临景按摩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许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法院判决还指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据了解,作为我市第一例按摩服务纠纷案,该事件对整个盲人按摩行业有着“范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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