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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售乳制品须有绿色检验标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6日00:55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慕华通讯员/邵雄锋)记者昨日获悉,东莞市工商部门将对全市各乳制品经营户进行检查,对不按照规定要求违法销售未加贴绿色检验标识乳制品的,从严从重处罚。消费者发现有2008年9月14日前生产且未加贴绿色检验标识的乳制品在售的,可拨打电话12315举报。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通知精神,各食品经营户必须立即对所销售的全部种类乳制品,包括婴幼儿配方奶粉、普通奶粉和其他配方奶粉、液态奶等进行全面清查,对2008年9月14日前生产的所有批次乳制品,全部下架、停止销售、就地封存。市工商局表示,经法定机构进行检验认定合格并加贴“经检验符合三聚氰胺限量值规定”绿色标识后的乳制品,方可重新上架销售,违法销售未加贴绿色检验标识乳制品的,将从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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