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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平米的经适房盖给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6日02:23  三秦都市报

  本报延安讯(记者 董荣)有读者反映,陕西龙飞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延安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大多数面积在130平方米左右,有的一套高达300多平方米,这么大的房子,我们工薪人员怎能买得起?

  记者目击

  所建房屋最大面积300多平方米

  一周来,记者到延安市柳林镇二十里铺老崖沟龙飞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桃源新村经济适用房小区进行实地探访。在小区路边的广告牌上记者看到:小区主管单位是“宝塔区经济适用房领导小组”,总用地面积150.64亩,总建筑面积77674平方米。记者在小区走了半天,整个小区现已基本竣工。记者了解到,这里的经济适用房不只有单套,还有复式的、连体的、点式的。记者从施工人员处了解到,这里所建房屋的面积半数以上都在130平方米,最大面积的有300多平方米。

  市房地局

  没批过这么大面积的经济适用房

  延安市房地局有关领导告诉记者,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面积是有规定的,房地局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龙飞房地产开发公司批的,老崖沟一共批准建设面积为77674平方米,如果陕西龙飞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建的房屋超出规定面积,那是他们自己的行为,房地局会深入调查了解,一旦落实,会严肃处理的。

  国土资源局

  已处罚过龙飞房地产公司

  延安市国土资源局有关领导告诉记者,陕西龙飞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老崖沟修建的经济适用房,属于未批先建,非法占地。对此,国土资源局已经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罚。记者看到,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延国土资执发【2007】26号”土地处罚文件中称:“被处罚单位:宝塔区经济适用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孙延胜;案由:未经批准 非法占地。”

  该处罚文件还称:“经查,宝塔区经济适用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取得用地批复,擅自于2006年3月份动工开发柳林镇二十里铺老崖沟经济适用房,该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3、44、45条之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6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之规定,经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宝塔区经济适用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尽快办理用地批复,在未取得土地审批件前必须停工;2、对其未批先占的106027.2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罚款10元,共计1060272元……”

  记者在龙飞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售楼处还了解到,他们销售的经济适用房,均价2900元,最大面积320平方米。

  陕西龙飞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且又建起超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他们的这种行为仅有相关部门的处罚就了事了吗?难道国有土地谁想占就占,谁想建就可以建,谁想怎么建就怎么建吗?土地法和国家的相关规定真的就是一纸空文?对此,本报将继续予以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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