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生日放烟花炸瞎邻居负全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6日04:28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早报讯(成华法 记者 肖蜀韵)陈某为庆贺生日燃放的烟花,竟把18岁的邻居彭某的左眼炸瞎。为此彭某将陈某及点燃烟花的严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3万元的损失。近日,成华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严某赔偿12万余元,陈某对严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烟花炸瞎眼该赔我13万

  据原告彭某介绍,今年1月26日晚8时许,他正在暂住地青龙乡东林村4组一院坝内耍,听到一声巨响后,就见烟花乱蹿。他来不及躲闪,被烟花击中左眼,经416医院抢救后又转至华西医院住院治疗,在4月21日进行了左眼球内容物剜出加义眼植入术。经鉴定,属五级伤残。

  警方调查,事发当日是陈某生日,朋友送去了两桶烟花为陈祝贺。吃完晚饭后,陈某的舅子严某点放烟花,在放第二桶烟花时发生意外,将彭某炸伤。事发后,陈某垫付了15000元医疗费。此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彭某便将陈某、严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鉴定费、医疗费、续医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3万余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赔偿金,还应支付12万余元。

  被告:意外伤害原告也有错

  第一被告陈某辩称,他并没有委托严燃放烟花,也没有委托严购买烟花,他对损害结果的产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被告严某辩称,本案系原告不审慎和与烟花的质量而引起的,并非故意伤害原告,原告受伤属意外事件,自己只承担过失责任。事发当日,原告并不是被邀请的宾客,到现场观看燃放鞭炮却没有避险行为,原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原告无错 违规燃放负全责

  法院认为,被告严某违反成都市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在其暂住地内燃放烟花爆竹,致原告身体受到伤害,严某应赔偿原告全部损失;被告陈某系烟花爆竹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未对具有危险性的烟花爆竹尽到管理义务,应对严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主张原告在此事件中存在过错,不予采纳。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Powered By Google ‘我的2008’,中国有我一份力!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