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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主要责任在于自杀者本人
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杨朝玮律师认为:自杀行为的本身,从主观方面,主要由行为人自己的意识来控制,从而实施了客观的行为,因此,主要责任应当说在于自杀者本人。
但学校是否也有责任呢?
具体到本案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学校是否存在过错:第一,小刘认为被冤枉的事情是否已向学校报告?学校如果已知,是否进行了相应的处理或调查或安抚学生的工作;学校如果未知,是否有应当知道的义务。第二,小刘自杀的时间、地点对学校是否承担责任的影响。小刘在教学楼自杀的时间是在早晨,这个时间按照学校的制度,是否应当早自习?如果已经在早自习,是否有老师或工作人员在管理?如果不是早自习时间,教学楼是否允许学生出入,学生的出入学校有无管理?也就是说从自杀的时间和地点是否能证明学校疏于管理。第三,学校的设施是否符合规范。如果说学校的设施不符合建筑规范,导致自杀之人很容易实施自杀行为或其他意外伤害的发生,也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因此,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从与本案有关联的各个方面判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学校存在过错,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学校不存在过错,并已经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了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则无须承担责任。
心理专家分析
应对青少年加强挫折教育
心灵空间心理咨询师曹凤芬:虽然已经不止一次听到学生自杀的事情,但仍感到十分震惊,部分80后、90后孩子的心理承受能力比较脆弱,稍有挫折就有可能受不了。
这些孩子心理发育还处于一个矛盾的状态,心理上还不健全,没有足够的社会经验判断自己遇到的情况。尤其是当他们初到一个陌生的环境,在缺少朋友、亲人爱护的情况下,既找不到倾诉的对象,也不太想与人交流,有什么事情都闷在心里。一旦遇到突发事件毫无应急能力,他们可能就会产生念头,用自杀来逃避现实。
在面对这部分青少年的心理问题时,一方面,在抓好教育的同时,学校、家长和社会应对青少年加强挫折教育,通过如雪灾、大地震等灾难,对他们进行尊重、关爱生命的教育,进而开展一些逃生训练、参观受灾展览等活动,让他们真正感悟到生命的珍贵和不可逆性。
另一方面,老师和家长应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帮助学生分散注意力,调整孩子不良认知。如果一段时间后还不能化解学生的压力,可以求助于专业心理咨询机构。此外,学生自己应该多参加一些活动,尤其是体育活动,如通过打乒乓球、踢足球、打篮球等方式调节一下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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