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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楼宇七种情形可分割转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6日07:20  深圳商报

  【本报讯】(记者 陈晓薇)记者昨日获悉,《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已于本月10日起实施,并通过第35期《市政府公报》正式发布。该《办法》对以前的相关规定作了一些修改,其中规定在《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业楼宇可以分割转让的,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但在七种情形下可以分割转让。

  《办法》规定,《办法》实施前出让的工业用地上已建成的工业楼宇,除法律、法规、规章、本《办法》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外,可以整体转让。《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工业楼宇可以分割转让的,可以分割转让;未明确约定工业楼宇可以分割转让的,不得分割转让,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割转让:

  (一)因企业破产清算工业楼宇必须分割转让;(二)因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工业楼宇必须分割转让;(三)因企业不符合现行产业政策或者环保要求,被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判文书规定停止生产,工业楼宇必须分割转让;(四)企业将其拥有的工业楼宇作价入股,其作价入股后工业楼宇的自用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非自用部分可以分割转让;(五)产业转移后,企业总部和财务结算中心继续使用原有工业楼宇,其自用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非自用部分可以分割转让;(六)单一企业投资建设的专业产业园区内的工业楼宇,企业自用确有富余,其自用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非自用部分可以分割转让;(七)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此外,该《办法》规定的工业楼宇的配套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不得分割转让或者改变用途。集中统一建设的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且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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