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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持:记者林辉支招律师: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孙终升
事件:2006年9月,市民大军以同居多年女友晓兰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时,由两人的共同积蓄支付了首付款,然后晓兰向银行按揭贷款购房及办理房屋产权证,晓兰是房屋所有权人。
去年11月份,大军与晓兰分手,签订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书》,写明:该房产暂由晓兰居住,不得出卖,由晓兰付给大军1万元人民币。如果晓兰结婚或和他人同居必须一次性再付给大军2万元人民币,但如果终身不嫁,该房产永远属于晓兰所有。
今年9月份,大军又后悔了,他找到晓兰,希望能分一半房产给他,遭拒。
说法: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者是晓兰一人,房屋产权证也在其一人名下,但双方都认可房产的首付款是由共同积蓄支付,同时,两人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书》。因此,该房产属双方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应平分。
本案中,由于两人签订有《财产分割协议书》,故应按协议来分割。但是,在该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干涉了他人婚姻自由及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协议。
依据《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房屋应归晓兰所有,但应承担支付大军1万元的义务。
(声明:以上为律师个人意见,不代表本报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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