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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车祸亡 遗腹子获赔47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6日08:01  华龙网-重庆商报

  本报讯(记者 钟臻 实习生 黄婕)小阳出生前,其父在一场车祸中身亡,当小阳出生后,作为遗腹子,他与家人一起将肇事司机告上法院,索赔包括抚养费在内的55万元赔偿。本月13日,铜梁法院一审判决,司机张某赔偿47万余元。

  遗腹子索赔抚养费55万

  据介绍,去年10月15日晚,遂宁人张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从四川遂宁开往铜梁。晚上9时半左右,当货车即将达到铜梁时,在公路上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当即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刘某受重伤,刘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交警认定,张某驾驶制动不良的车辆,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

  刘某在车祸事故身亡时,妻子廖某已怀有身孕。今年3月,在刘某去世后6个月,廖某产下了儿子小阳。

  今年4月,铜梁县检察院向铜梁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某犯交通肇事罪。此后,刘某的父母、妻子以及才1个月的遗腹子小阳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包括小阳抚养费在内的55万余元损失。

  肇事司机被判拘役6个月

  案件审理中,刘某遗腹子的抚养费问题成了庭审争议焦点。被告张某说,现有法律并没有关于遗腹子抚养费的赔偿标准,因此刘某遗腹子的抚养费赔偿主张应不予支持。

  对于张某的抗辩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遗腹子的扶养费赔偿标准,但《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而所谓“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应该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为此,法院认为,张某应该对刘某的遗腹子小阳出生后的抚养费予以赔偿。

  铜梁法院认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此外,张某还需赔偿死者刘某父母妻儿的经济损失,包括遗腹子小阳抚养费共计4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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