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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过量失足跌伤致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6日08:55  贵州都市报

  饮酒过量失足跌伤致死

  法院一审判旅行社赔偿1万元

  金黔在线讯 一游客在导游的安排下就餐时,饮酒过量,失足跌倒受伤,之后不治身亡。为此,该游客所在公司及其家属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共计23万元。日前,云岩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7年4月,贵阳白云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白云艳山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贵阳原野旅游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交纳了相关费用,组团平塘专线二日游。4月22日中午,包括李某在内的东方公司等两公司员工在导游的安排下,在平塘县“救星石”景区就餐,就餐食谱中有当地布依自酿米酒,饭后李某因酒性上涌,导致脚软跌倒,头部受伤住院。2008年1月7日经贵阳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为一级伤残。同月28日李某不治死亡。

  之后,东方公司、艳山红公司及李某的家属将原野公司诉上法院。三原告认为,导游和游客一起饮酒吃饭,但未就米酒酒性后劲大向游客予以警示,以致李某酒醉呕吐。而在饭毕离桌下梯子时,导游却没有帮忙予以搀扶,导致李某脚软跌倒,头先触地,受伤住院。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各种费用共计230231.51元。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李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旅游就餐时,对饮酒的后果,应能完全预见,故其应对饮酒后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在组织原告旅游活动中,有告知原告的注意义务,被告对李某的损害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一审判决,由被告赔偿李某家属经济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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