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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陈莉报道 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清无疏导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关于清无疏导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补充通知》规定,在2009年9月30日之前,各相关部门均可对2004年10月28日前未取得合法产权证明的经营场所,依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清无疏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核发有效期至2010年9月30日的经营场所临时使用证明、审批文件和营业执照。
对2006年7月30日“清无”集中统一行动结束后出现的无证无照经营单位,仍可根据相关政策继续进行疏导。但是对娱乐场所及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内和高层建筑内的茶道、足浴、桑拿按摩、美容美发、酒吧、西餐厅等场所,应经公安消防部门严格审查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对经排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一律依法关闭取缔。
市政府积极推动“清无”疏导工作,但对存在安全隐患且难以消除的各类无证无照经营项目、在2004年10月28日后形成的违法建筑物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等5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要求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