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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楼宇转让须公开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6日14:04  深圳晚报

  本报记者丁荡新 实习生郝先辉报道 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上了解到,《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自2008年10月10日起实施。根据该办法,工业楼宇应依法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方可进行转让,其转让应在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办法规定,工业楼宇依法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方可进行转让;分期开发建设的工业楼宇,在宗地内的规划建筑物建设完毕并均已办理房地产权初始登记前不得转让。工业楼宇的转让应在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办法还规定,工业楼宇的配套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不得分割转让或者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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