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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温低于16℃应降低供热价格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7日00:43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张维 实习生 贾磊) 再有一个月左右就供暖了,为规范供热价格行为,昨日西安市物价局就加强热交换站、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管理有关问题下发通知,要求小区自备锅炉具备计量条件的用户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供热过程中室内温度低于16℃应降低供热价格。

  自备锅炉供热价格监管成盲区

  由于近年来煤、气、水、电等原材料价格上涨,客观上对热交换站、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稳定带来一定压力,出现了部分供热单位趁机乱加价的现象,投诉举报较多,群众反映强烈。去年西安市开始对热交换站价格进行有效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自备锅炉供热价格仍然处于放任状态,成为热价监管的薄弱环节和盲区。

  小区自备锅炉具备计量条件的实行两部制热价

  对具备按照两部制热价计费条件的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30%-60%的标准确定。具体比例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室温低于16℃应降低供热价格

  各供热单位要健全财务台账,认真测算供热成本费用,及时履行备案审核手续,落实供热价格公示、热费收支情况公布制度,自觉接受用热人监督;提高供热质量,热系统运行期间室内温度低于16℃的,必须相应降低供热价格。因故停止供热的,应该提前公告并按天向热用户退费。

  收取供热费前价格公示5天

  本报讯(记者 张维 实习生 贾磊)每年供热前后,就会出现居民投诉取暖费用的收取问题,今年西安市物价局要求,供热单位在向热用户收取热费前,必须将经过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备案价格在小区显著场所进行公示。其中:热交换站供热单位公示价格内容:热源价格、热交换价格、居民用热价格、备案时间、有效期;小区自备锅炉供热单位公示价格内容:居民用热价格、每天供热时间、每天具体供热时段、备案时间、有效期。

  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后方可执行。同时,供热期结束后,供热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用热人公示供热期热费收支情况。

  供热单位应与业主代表协商价格

  本报讯(记者 张维 实习生 贾磊) 按照西安市物价局要求,供热单位在制定供热价格时,应该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公平负担、节约能源的原则,据实测算、充分协商议定。其程序及时间要求:

  据实测算供热单位在对上年度供热期(上年11月15日至当年3月15日)供热成本运行费用进行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提出本年度供热价格的初步意见方案(如果是新建小区,可参照本区域内同类型同等规模供热单位的供热价格进行测算,提出方案)。供热方案主要包括:成本测算表、建议价格、供热时间、收费方式等。

  协商——供热单位通过召开用热人代表会议(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公开选出的业主代表)等形式,将年度供热价格初步意见方案与热用户进行充分协商,认真听取意见,协商一致后,将协商议定的最终供热价格及协商过程会议记录等材料,于当年11月5日前到市或区、县物价局办理备案审核手续。

  审核——市及有关区县物价局对供热单位上报的备案资料要及时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应该一次性明确告知,并在供热单位补齐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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