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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大奖案彩民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7日01:06  京华时报

  

500万大奖案彩民败诉
汪亮解在接受记者采访。 本报记者王俭摄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逾期未领奖的安徽农民工汪亮解的500万元彩票梦初步破灭。昨天,市一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北京市体育彩票中心对28天兑奖期限的规定有效,驳回汪亮解的诉讼请求。汪亮解听到判决后表示,他还要上诉。(更多精彩新闻 请访问京华网www.jinghua.cn)

  34岁的汪亮解昨天早早来到法院,坐在原告席上等待判决,被告体彩中心没有派人到庭。等了十几分钟后,法院缺席宣判。4页的判决书宣告了他的大奖梦想破灭。对这一结果,他已经显得比刚起诉时平静了许多,但说到对判决结果的看法时,他的眼睛还是闪出了泪光,他用浓重的安徽口音说:“我一定要上诉,要让社会公众来评价这件事。”

  汪亮解向市一中院提交的诉状要求,确认体彩中心作出的28天兑奖期限规定无效。理由是“28天兑奖期限的规定于法无据,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格式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此外,他认为体彩中心并没有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彩民这一规定。

  对于汪亮解的诉讼请求,北京市体彩中心辩称,体彩中心并非规则的制定部门,而是执行部门,请求法院驳回汪亮解的诉求。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汪亮解在投注站购买体育彩票后,即与北京市体彩中心形成了彩票合同关系。体彩中心“本彩票以当期开奖次日起计28天为兑奖期,逾期不再予以兑奖”这一条款的内容,不属于合同法规定无效的情形。根据该合同条款,中奖人应及时行使权利,否则就要承担中奖彩票不能兑付的风险。因此,汪亮解认为28天的兑奖期限既不公平也不合理且损人不利己,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汪亮解提出的28天兑奖期限的规定没有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彩民,一中院认为,关于兑奖期限的规定已经明确印制在彩票上,且汪亮解购买彩票长达7年之久,因此不予支持。

  汪亮解是在京打工的安徽农民,从2000年就开始购买彩票。去年7月29日,汪亮解在吴家村甲1号投注站购买“七星彩”4注。当天,他的岳父病重,汪亮解赶回安徽农村老家。他回京后,获悉自己中了特等奖,立即在9月12日与体彩中心电话联系,并于18日到体彩中心兑奖,体彩中心以兑奖期限超过28天为由,拒绝为他兑奖。

  ■事件回放

  ■对话·汪亮解

  “我将继续挑战彩票兑奖规则”

  庭后,汪亮解被媒体团团包围,他手里攥着判决书,略显激动地回答着记者们的问题。

  “对判决结果有思想准备,但打了这个官司,我也就不遗憾了。我仍然认为彩票发行部门应履行一定的告知义务,28天过短,对我是不公平的,应当确认无效。”汪亮解认为,兑奖期限应该征求彩民意见,而不是主管部门说了算。“我将继续挑战彩票兑奖规则。”

  ■法官释案

  法院依据《合同法》作出判决

  审理此案的市一中院高平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所审理的只是针对汪亮解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确认28天兑奖期限是否有效,法院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至于28天兑奖期限是否合理,这是行业内部要进行研究解决的问题。

  同时,高平法官希望能够通过此案对促进彩票兑奖期限规定更加人性化、合理性有所启发和触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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