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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于杰通讯员李伏)近日,朝阳区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的张相丽检察官发现法院的刑期计算错误,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为获刑者张某挽回了一天的自由。(更多精彩新闻 请访问京华网www.jinghua.cn)
张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3年,缓刑期间又犯故意伤害罪,今年3月16日被羁押,当日被刑拘,4月3日被逮捕,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朝阳区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案件审查组成员张相丽检察官作为公诉人承办此案。
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根据“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规定,由于张某在判决曾被羁押3个月零一天,张某的刑罚执行期自2008年3月16日起至2011年6月15日止。
据张相丽介绍,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及定罪量刑方面都是正确的,只是在刑期天数方面多算了一天。依据法院3年6个月的判决,张某的有期徒刑执行期限应到2011年9月15日止,减去3个月零一天的折抵刑期,执行期限应当到2011年6月14日止。
当张某收到更正判决时十分激动,“一定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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