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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折抵刑期 执行多算一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7日01:41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张太凌 通讯员李伏)检察官张相丽在承办缓刑人员张某故意伤害案时,发现法院将张某的刑期多计算了一天。记者昨日获悉,检方已提出口头纠正意见,为张某挽回了一天自由。

  检方介绍,张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三年,缓刑期间又犯故意伤害罪。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由于张某在判决前曾被羁押3个月零一天,按规定羁押时间应折抵刑期,故刑罚执行期自2008年3月16日起至2011年6月15日止。

  张相丽昨日介绍,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及定罪量刑方面都是正确的,但在刑期天数方面多算了一天。依据法院三年半的判决,张某的刑期应到2011年9月15日止,减去3个月零一天的折抵刑期,执行期限应当到2011年6月14日止。

  “一天对我们不算什么,但对一个失去自由的人还是很重要的。”张相丽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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