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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姚克勤 通讯员 顾建国
晨报讯 拍卖公司将古画拍卖后,未把成交款及时交付委拍人,而是用作偿还公司的三角债,两年来多次奔走却未讨到一分拍卖成交款的委拍人最终将拍卖公司告上法院。日前,黄浦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7日内支付委拍人拍卖款38.95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2005年3月,刘氏二姊妹将祖传古画《孙简隶公子同胞雅会图》设色绢本一卷委托新世纪拍卖公司拍卖。次年6月,拍卖公司将该古画以41万元拍卖成交。事后,拍卖公司一直未将成交事实告知刘氏姊妹,直到去年11月才将成交确认书的复印件交给她们。当刘氏姊妹向拍卖公司索要拍卖款时,拍卖公司却以资金紧缺为由拒绝给付。
经多次摧讨,今年3月,拍卖公司给出立据一张,写明该画已于2006年6月成交,扣除10%的佣金,应得36.9万元。因公司两年来存在三角债权债务以及其他原因,未及时与客户结算本金,深表歉意,一旦公司有钱进来立即结账,外加利息给予补偿。然而,几个月过去了,拍卖公司对支付拍卖款一事仍一拖再拖。刘氏姊妹将拍卖公司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拍卖公司将刘氏二姊妹委托拍卖的艺术品拍卖后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因原、被告对拍卖佣金没有约定,根据国家拍卖法有关规定,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拍卖公司立据上所书扣除10%的提法缺少法律依据。对于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当时没有约定,利息支付应从拍卖公司立据时起算。由于拍卖公司未到庭应诉,放弃对事实的答辩,法院对本案作出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