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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期间,室内温度低于16℃的,必须相应降低供热价格。
■因故停止供热的,应该提前公告并按天向热用户退费。
■供热期结束后,供热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公示供热期热费收支情况。
本报讯 (记者 宋洁) 每年收暖气费时,住户往往因为热交换站、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收费不透明而产生纠纷。今年供暖季将至,为防止部分供热单位乱涨价,全面规范我市供热价格,市物价局下发《关于加强热交换站及自备锅炉供热价格管理的通知》,规定今年对热交换站、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实行协商备案审核制。
热交换站、自备锅炉热价须备案
近年来,由于煤、气、水、电等原材料价格上涨,给热交换站、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稳定带来压力,导致部分供热单位趁机乱加价。据了解,去年我市已对热交换站价格实行备案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自备锅炉供热价格仍然处于放任状态,成为热价监管的薄弱环节和盲区。
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对热交换站、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实行的协商备案审核制,对热交换站的备案制度有了更加细化的规定,而对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则不再继续放任,要求同样必须备案公示。
供热价格要与用户协商
根据通知规定,热交换站、自备锅炉的热价在备案定价前,供热单位首先要提出本年度供热价格的初步意见方案,包括成本测算表、建议价格、供热时间、收费方式等。随后,供热单位应召开小区业委会等形式的用热人代表会议,将初步意见方案与热用户协商一致,将协商议定的最终供热价格及协商过程会议记录等材料,于今年11月5日前报到物价部门办理备案审核手续。
对于符合条件的,物价部门将在5个工作日办结;对不符合条件的,物价部门一次性明确告知,并在供热单位补齐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备案价格公示5天后方可执行
供热单位向热用户收取热费前,必须将批准后的备案价格在小区显著场所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方可执行。热交换站供热单位应公示:热源价格、热交换价格、居民用热价格、备案时间、有效期。小区自备锅炉供热单位应公示:居民用热价格、每天供热时间、每天具体供热时段、备案时间、有效期。
供热期结束后,供热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用热人公示供热期热费收支情况。此外,供热期间,室内温度低于16℃的,必须相应降低供热价格。因故停止供热的,应该提前公告并按天向热用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