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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岂能是“生死状”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7日05:14  哈尔滨日报

  李昕

  最近,河南原阳教体局印发《中小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给全县在校中小学生,让他们带回家去叫家长签字。不少学生家长称之为“生死状”,拒绝签字。此事在媒体引起一片沸腾。(据大河网都市频道)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本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何以受到学生家长抵制呢?笔者以为:

  一是制订者法律意识淡薄。“协议书”规定:“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炮、玩锐刃钝器物等,一旦出现后果,由学生自己负责。”就是说,学生只要玩过上述东西,那么由火烧电击炮炸刀刺致伤致残致死,学校就概不负责了。且不说其文字表述很不严密,就说在校中小学生大都是未成年人,学校保护他们责无旁贷,怎么能对他们受到伤害的责任一推六二五呢?而且,划分人身伤害民事责任的依据是《民法》,中小学生人身伤害责任是根本不能用“协议书”来规定的。

  二是制订者平等意识淡薄。协议乃双方通过谈判、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不管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在法律上都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但原阳教体局却“居高临下”,不与学生家长协商就制订出“协议”,学生家长只有服从的份儿。

  为了在校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肯定在想很多行之有效的办法,也可能有必要与学生家长达成某些协议,但这些协议绝不能成为“生死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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