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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新闻网讯(李泓 实习生 崔秋涛 见习记者 李佳琪 记者 谭启首)记者昨日从全市供热动员大会上获悉,《哈尔滨市供热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供热单位按照4个标准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如供热单位发生停供弃管等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其所交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供热单位,在以下5种情况下发生的费用,从其交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支付:热用户按合同约定履行交纳热费及相关法定义务,但供热质量达不到法定标准或双方合同约定标准,应支付违约赔偿金未及时赔付的;因供热单位供热区域发生事故而出现应急情况,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需启动供热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的;因供热单位出现停供或弃管现象,市、区政府组织临时接管的;因供热单位延期开栓供热或提前停热,需对已交纳热费用户进行赔付,未按规定履行赔付的;供热主管部门认定,确需从供热单位交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支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