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按规定支付或者报销热费的单位,实行“五不准”政策,即不准购买和更新小汽车、不准发放奖金、不准领导干部出国、不准评为先进单位、不准领导干部评为先进个人;凡不按规定支付或报销热费的单位,由监审、审计部门进行监察审计,对却有能力拒不支付或报销热费的,依法强制划拨。
用户逾期拒不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缴热费。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可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加收滞纳金。个体私营业户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交纳其经营场所和自住房屋热费的,可按有关规定暂缓、限制或停止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