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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通知》要求,热费收缴实行向单位收缴和向职工家庭收缴相结合的收费办法,向单位收缴的,由单位负责缴纳其应承担的90%热费,并负责代扣代缴个人应承担的10%热费;向职工家庭收缴的,由职工垫付全额热费,持收据到所在单位报销。
职工有2处以上住房,合计面积未超过规定控制标准的,单位应合并计算住房面积,按90%报销热费,超标面积的热费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呼兰、阿城暂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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