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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人享受热费减免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7日05:16  新晚报

  对于七种纳入供热保障范围的市民,其在规定供热保障住房控制标准面积内的热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全部热费或承担90%热费,超出供热保障住房控制标准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同级财政承担全部热费对象———居住城市供热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无工作单位和单位关停破产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

  同级财政承担90%热费对象———居住城市供热住房的市、区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不含由市离休干部管理中心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或关停破产时已向个人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破产时已从破产费中预留并委托社会保险机构发放采暖费的退休人员,或企业破产时已向职工个人支付热费的退休人员)应由单位承担90%热费。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供热保障对象属离退休人员的,其住房使用面积控制标准按照哈房改组字(1994)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供热保障对象住房使用面积控制在45平方米以内。低于控制标准面积(含标准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超出控制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供热保障对象有2处以上住房的,仅对其本人在哈市区内居住的1处住房给予补贴。

  居住非城市供热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户每个供热期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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