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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卖出后又在上方建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7日07:43  大众网-齐鲁晚报

  □记者王秀华

  □通讯员李迎春

  本报济宁10月16日讯动脉车库卖出后,开发商又生出在车库上方加盖房屋谋利的主意。近日,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开发商陈某停止侵权,拆除平房上建筑物。

  开发商陈某在任城区从事开发、建设楼房与车库工程。2007年5月16日孙某与陈某签订《购房合同书》一份,约定“陈将某居民楼3号楼后、由东向西第8号车库以3万元的价格卖于孙某,房款一次性付清,付款后车库归孙某所有。”合同签订后,孙某向陈某付款3万元,陈某将8号车库交付孙某。2008年4月下旬,陈某对3号楼后的车库进行扩建,在车库上面加盖一层房屋。孙某认为陈某的行为对其正常使用车库造成威胁,多次找陈某交涉,要求停止加盖。因协商未成,孙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拆除8号车库上方加盖的墙体。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陈某辩称,3万元只是房款,土地并未卖给原告,他仍有权支配。同时,他作为开发商,有权改造小区的服务设施,有权在车库上方建造、加盖房屋。在建设过程中,他既没有损害原告的房屋,也未对原告的使用造成妨害,原告无权要求拆除车库上加盖的房屋设施。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孙某已实际占有并使用了该车库,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孙某获得了8号车库的空间所有权。此后,陈某若在上方构建建筑物,应征得孙某的同意。陈某未经孙某同意,擅自在8号车库上方建房,侵犯了孙某的车库空间所有权,亦对孙某安全使用车库形成威胁。据此,法院判决陈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孙某8号车库上方的建筑物。


记者 王秀华 通讯员 李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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